近日,电动汽车资源网从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获悉,江西省发布了《2017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的通知》,该通知中实际有两套奖励办法,一套是江西省地方补贴政策,一套是财政奖励政策。根据解析而得,江西地方补贴政策,一些补贴方案和技术标准与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保持一致,也是要求次年清算和非个人用户车型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文件中要求,车辆必须先拿到国补,再拿地补贴。以下是电动汽车资源网关于江西省地方补贴政策解读:
一、江西省地方补贴要求
(一)个人用户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电动专用车、电动客车的个人用户都不能获得补贴。这个政策出台,可以从其购车对象来说:
车型 | 用户群体 | |
新能源乘用车 | 分时租赁公司 | 个人用户 |
新能源物流车 | 运营商 | / |
电动环卫车 | 政企事业单位 | / |
电动客车 | 公交公司 | / |
(二)补助范围是指纳入2017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1)在今年上半年,我国共发布五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这五批中,分布情况如下:
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只有203款新能源乘用车、1115款电动客车、464款电动专用车能够拿到国家补贴。
(2)值得注意的是,江西省补贴政策没有把燃料电池汽车纳入补贴对象范畴!
(3)过户的新能源汽车不享受江西省补贴。
(三)就省级补助标准而言,下面是根据国补换算出来的江西各类车型补贴政策:
1.客车方面:新能源客车单车购置省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5%(系数)。
车辆 类型 | 江西财政补贴标准 (元/kWh) | 江西财政补贴调整系数 | 江西财政单车补贴上限 (万元) | 地方财政单车补贴 | ||||
6<L≤8m | 8<L≤10m | L>10m | ||||||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 270 | 系统能量密度(Wh/kg) | 4.5 | 10 | 15 | 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 ||
85-95(含) | 95-115(含) | 115以上 | ||||||
0.8 | 1 | 1.2 | ||||||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 450 | 快充倍率 | 3 | 6 | 10 | |||
3C-5C(含) | 5C-15C(含) | 15C以上 | ||||||
0.8 | 1 | 1.4 | ||||||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 | 450 | 节油率水平 | 2.25 | 4.5 | 7.5 | |||
40%-45%(含) | 45%-60%(含) | 60%以上 | ||||||
0.8 | 1 | 1.2 |
2.乘用车方面:新能源乘用车单车购置省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5%(系数)。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 0.3 | 0.54 | 0.66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 0.36 |
3.专用车方面:新能源专用车单车购置省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0%(系数)。
补贴标准(元/kWh) | 地方财政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 ||
30(含)kWh以下部分 | 30~50(含)kWh部分 | 50kWh以上部分 | |
150 | 120 | 100 | 7.5 |
(四)技术标准方面:必须符合《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中相关申请条件和技术标准。
1.客车方面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3)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8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要高于40%。
2.乘用车方面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对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给予补贴。
(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m≤1600kg时, Y≤0.012×m+2.5;m>1600kg时,Y≤0.005×m+13.7。
(4)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3.专用车方面
(1)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5 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3kWh。
(五)申请补贴新能源汽车必须安装车载终端。其中公共服务领域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要将相关安全状态、行驶里程信息实时上传至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主动接受监控。
1.早在2014年江西省就提出要建立监控平台,在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中有提及,由省科技部门牵头,建立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和测试检测水平。
2.早在2016年,江西省政府成功建设了地方监控平台——“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该平台已于2016年12月正式通过验收,成为了全国首批通过国标检测的车联网平台。
(六)补助申报程序
1.企业和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审核,获得通过及时拨付。
2.注意:要想获得江西省补贴只能是已经获得通过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贴的车型。也就是说,该项政策也要求非个人用户车辆累计行驶达到3万公里,以及“次年清算”等要求。
二、财政奖励资金
(一)带点地方保护主义性质
从它的财政奖励的资金奖励对象可以看出来,江西省带一点地方保护主义在里面。江西奖励政策要求“注册地在我省境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关键零部件三电(动力电池、电控、电机)系统生产企业。”
从另一个侧面来说,政府鼓励在江西境内开办整车厂、关键零部件三电系统生产企业,有招商引资的意味在里面。
(二)奖励条件有点苛刻,且可操作性存在质疑
(1)本地车企车型必须进入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2)仅仅奖励纯电动汽车,对于插电式混合动力不予以奖励。这一条规定多半在于鼓励本地车企生产清洁环保的汽车。
(3)一些媒体认为动力电池目录作废,但被列入了江西省财政奖金对象中,说明《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还是有一定的效用的。截止到目前为止,共发布了四批目录,有55家单体电池企业进入,1家系统企业进入。其中江西省只有两家企业,分别是孚能科技(赣州)有限公司、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4)省内三电系统生产企业必须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形成稳定的配套关系。这条规定简直很神奇,表示无法理解。因为没有哪家企业不跟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形成配套关系的。而且“稳定”二字不好判断,不太明确,一是,没有哪家企业的业绩是稳定的一成不变的;二是,没有说明时间节点,到底“稳定”是指每月稳定,还是每日?
(三)奖励标准非常诱人
A.这里所奖励的不是产量,而是销量,销量达到多少辆,奖励多少钱。
B.高额奖励政策,会不会出现虚报销售量问题,出现骗补的问题,值得考虑。
C.采取分段补贴法的好处就是,一方面鼓励车企、销售机构、三电系统等企业多销售,销售越多拿到的奖励也越多;另一方面,如果无法完成规定的销售量,企业将拿不到补贴,这样也在鼓励车辆实际应用,推向市场。
D.奖励标准
1、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指从元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新能源乘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0辆,奖励200万元;超过(含)10000辆,奖励500万元,超过(含)20000辆,奖励800万元;奖励金额800万元封顶。
2、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新能源客车销售量超过(含)200辆,奖励100万元;超过(含)500辆,奖励300万元;超过(含)1000辆,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3、新能源专用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新能源专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辆,奖励50万元;超过(含)1000辆,奖励100万元;奖励金额100万元封顶。
4、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完成配套的,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1亿元,奖励300万元;奖励金额300万元封顶。新能源整车企业采购了省内企业生产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超过(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年采购额超过(含)1亿元,奖励200万元;奖励金额200万元封顶。
(四)奖励申报程序
1、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量以2018年中央下拨财政补助资金核定的销售数量为准;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省内新能源整车企业配套额以合同、入库单、销售发票为准。
2、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报送合同、入库单、销售发票及审计报告至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经审查后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核查后,由省财政厅下拨奖励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负责对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补助和奖励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追回补助、奖励资金,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至财政部、工信部。
(三)补助和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五)各设区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方案,并于2017年8月底前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本方案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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