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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 2011-06-29 00:00
  • 来源:

摘要: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7 电能质量的要求

 

7.1 电压偏差要求

供电电源电压偏差。充电站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a)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

 

b)220V单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10%

 

 

7.2 频率偏差要求

 

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 Hz

 

7.3 公用电网谐波限值要求

 

7.3.1 充电站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用电设备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产生的影响,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小或消除谐波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的谐波治理措施。

 

7.3.2 减小谐波的常用技术措施如下:

 

a)增加充电机整流装置的脉波数;

 

b)加装交流滤波装置;

 

c)三相用电设备平衡;

 

d)   由容量较大的系统供电。  电动汽车充电机产生的谐波分量,应满足GB 17625.1-2003GB/Z 17625.6-2003中的规定。

 

7.3.3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的限值(相电压)要求见表1

7.3.4 注入公共电网连接点的谐波电流允许值要求见表2。 表2 注入公共电网连接点的谐波电流允许值

7.3.5 当公共电网连接点的短路容量不同于表 2中的基准短路容量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换算的计算公式见附录A

7.3.6 当公共电网连接点的用户不止一个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按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容量之比进行分配。公共连接点各用户谐波电流允许值计算见附录A

7.3.7 当不能满足公用电网谐波限值的要求时,应在充电站低压母线侧或向充电桩供电的配电站加装滤波装置。

7.4 无功功率补偿

7.4.1 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采用自动投切。应保证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变压器1020kV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

7.4.2 充电站的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

7.4.3 无功补偿装置中的有关电气参数应合理设置,能有效消除谐波对电网的影响和电力系统谐波电压的放大作用,同时避免产生谐振。

8.1 照度标准

8.2 照明光源

8.2.1 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8.2.2 一般场所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不应采用白炽灯。空间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也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8.2.3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应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8.3 照明要求

8.3.1 照明种类有工作照明和疏散照明。

8.3.2 照明灯具布置时应满足各场所的工作、应急、标识等要求。

8.3.3 应急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 min

8.3.4 充电室、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监控室、营业厅和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8.4 电气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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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相电压)的限值

 

8 电气照明

充电站各场所照度标准见表3

3 充电站各场所照度标准

 

照明配电系统中,照明和插座回路不宜由同一回路供电。插座回路的电源侧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其额定动作电流为30 mA

9 防雷与接地

 

9.1 一般要求

 

9.1.1 充电站防雷与接地要求应满足GB 50057-2000DL/T 621-1997中的规定。

 

9.1.2 独立建设的充电站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如与其他建筑物共同建设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性质并经计算确定其防雷级别。

 

9.1.3 充电站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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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防直击雷要求

 

9.2.1 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屋顶上设置避雷带作为接闪器(金属屋面)。避雷带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组成不大于 20 m×20 m 24 m×l6 m的网格。

 

9.2.2 金属屋面可作为接闪器,但应与防雷装置相连。

 

9.2.3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宜利用建筑物柱混凝土中的钢筋,引下线不应少于 2根,间距不应大于 25 m。宜利用基础和地梁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接地网。且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2 mm

 

9.2.4 避雷带及引下线宜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 mm。垂直接地极宜采用角钢;水平接地带宜采用扁钢。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120 mm 2,其厚度不应小于4 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 mm

 

9.2.5 避雷带、引下线、接地极、接地带应采取热镀锌。

 

9.3 防雷电波入侵要求

 

9.3.1 防雷电波入侵的具体措施如下:

 

a)   在电缆线路的进线端,将其金属外皮、金属保护管与接地网相连。架空线路转换为电缆时,电缆在地中的敷设长度不宜小于15 m

 

b)   在低压架空线路的进线端,设置避雷器,与绝缘子铁脚、金具共同接于接地网;

 

c)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接地网。

 

9.3.2 低压配电设备浪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和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宜按表 4选用。

 

4 电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和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9.4 接地要求

 

9.4.1 充电站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共用一套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 Ω。

 

9.4.2 充电站下列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均应进行接地。

 

a)   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充电装置、照明配电箱、监控设备、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b)   变压器星形结线的二次绕组的中性点;

 

c)   安装有电气设备的门。

 

9.4.3 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其下部在室外地坪 0.8 m1 m处引出一根镀锌钢导体,作为人工接地体的外引点。

 

9.4.4 为降低跨步电压,接地装置距建筑物入口处、充电区的距离不宜小于3 m。当小于 3 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a)水平接地极局部埋深不应小于1 m

 

b)水平接地极局部应包以绝缘物;

 

c)宜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网上面敷设 50 mm80 mm沥青层,且其宽度不宜小于接地网两侧各2 m

 

9.4.5 成组布置的充电桩采用 TN-S接地系统,其 PE线与供电侧的接地装置连接。

 

10   电气测量和计量

10.1 一般要求

 

10.1.1 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要求应符合 GB/T 50063-2008 DL/T 5137-2008的规定。

 

10.1.2 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的电流、电压及附件、配件的准确度要求应符合 GB/T 50063-2008 DL/T 5137-2008的规定。

 

10.1.3 表计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的宜选择在额定运行时标度尺的 2/3左右处。

 

10.1.4 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根据实际用电负荷选择,应保证最大电流不超过电能表的额定最大电流,经常性负荷电流不低于电能表标定电流的20%

 

10.2 表计的设置

 

测量和计量表计的设置见表5

5 测量和计量表计配置表

 

10.3 表计的类型

 

10.3.1 电能表宜采用电子化、低损耗电子式电能表,也可采用长寿命机械式电能表。

 

10.3.2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四线电能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三线电能表。

 

10.3.3 电能表规格宜选用过载 4倍及以上。

 

11 监控系统

 

11.1 监控系统的组成

 

充电站监控系统由网元层、站级监控层和网络管理层组成。

 

11.2 监控系统的功能

 

11.2.1 监控系统将充电站的充电机、充电车辆、配电设备、谐波监测、视频监视、火灾自动报警及站内其他设备的状态信息、参数配置信息、充电过程实时信息等进行集成,应用微机及网络通信技术,构成完整的自动化及管理系统,实现站内设备的监视、保护、控制、管理和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

 

11.2.2 充电桩的相关信息宜通过专用通信网上传至配电站终端,并由该终端上传至相关系统。

 

11.3 监控系统电源

 

充电站宜设置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站内监控系统的需要。其容量宜按3 kVA冗余配置。

 

11.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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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站监控内容与要求详见SZDB/Z 29.6-2010

12 充电站安全防护

 

12.1 消防安全

 

12.1.1 充电站的建筑物构件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站内的建(构)筑物与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2006的规定。

 

12.1.2 充电站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 DL 5027-1993的规定。

 

12.1.3 属于二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满足 GB 50016-2006的规定。

 

12.1.4 充电站应设置灭火剂,灭火剂的选用应能提高灭火有效性、降低对设备和人员的影响。

 

12.1.5 充电站内应设置消防砂坑(库),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

 

12.1.6 电缆在室外进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以及电缆在穿越各房间隔墙、楼板的孔洞在线路敷设完毕后,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12.1.7 充电站防治白蚁的措施应按照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标准执行。

 

12.2 噪音限值

 

充电站的噪音限值应满足 GB 3096-2008的有关规定,具体见附录B。如不能达到上述规定要求时,充电站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技术措施。

 

12.3 标志标识

 

12.3.1 充电站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及场所进行标识,识别与配置的标识包括功能识别类、禁止类、警告类、指令类和公共导向类。

 

12.3.2 电气设备的所有标识的颜色代码、尺寸、内容等应符合深圳供电部门标识管理工作标准中的有关要求。

 

13 对其他专业的设计要求

 

13.1 土建专业

13.1.1 充电站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内外侧装修材料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产品。

13.1.2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 1.8 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高、低压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13.1.3 变压器室、高低配电室、充电机室、监控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上述场所的门宜采用甲级防火门。

13.1.4 充电站各房间应设置防止雨进入室内的措施。

13.1.5 充电站各房间应设置防止小型动物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13.1.6 站内所有电气设备室门口,宜加装高度为 600 mm的挡板。

13.1.7 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渗水、排水措施。

13.1.8 当配电室、监控室、充电机室的长度大于 7 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的两端。

13.1.9 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也可采用抗静电阻燃材料活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

13.1.10 充电站屋面应采取隔热、防水措施。

13.1.11 充电机室、监控室的窗户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以保证电气设备工作的清洁度要求。

13.1.12 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和变压器室毗邻布置,如毗邻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13.1.13 充电站建筑耐火等级:

 

a)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b)非燃或难燃介质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c)低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3.2 通风专业

13.2.1 充电站的机械排风应优先选用低噪音通风装置。

13.2.2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

13.2.3 变压器室、配电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在进出风口宜加装空气过滤器。

13.2.4 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

13.2.5 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金属防尘网。

13.2.6 配电室、变压器室、监控室、充电机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3.2.7 监控室温度宜控制在18 ℃至 25 ℃范围内,温度变化率每小时不宜超过±5 ℃;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5%75%之间,在任何情况下无凝露产生。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谐波电流允许值的换算和公共连接点各用户谐波电流允许值计算

A.1 当电网公共连接点的最小短路容量不同于表 2中的基准短路容量时。按附录A式(1)修正谐波电流允许值:

公共连接点的最小短路容量,MVA Sk2—基准短路容量,MVA Ihp—表1中的第 h次谐波电流允许值,A Ih—短路容量为S k1时的第 h次谐波电流允许值。

A.2 在公共连接处第i个用户的第h次谐波电流允许值(I hi)按附录A式(2)计算:

Ihi = IhSi/St1/α …………(2)

式中:Ih—按附录 A.1换算的第 h次谐波电流允许值,A Si—第 i个用户的用电协议容量,MVA St—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设备容量,MVA; α—相位迭加系数,按表 A.1取值。

A.1 谐波相位叠加系数

 

B.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B.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教机关、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B.4 类声环境功能区: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B.5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B.6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SZDB/Z 29.2—2010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充电站占地参考面积 (以 2台变压器、8个充电桩为例)

充电站占地面积可参见表C.1

C.1 充电站占地参考面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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