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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判例,物业仍不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为何如此“头铁”?

  • 2023-11-02 09:48
  • 来源:长春市绿园法院

摘要:买了辆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己的车位安装充电桩,本以为是顺理成章的事,没想到物业竟成“拦路虎”。

买了辆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己的车位安装充电桩,本以为是顺理成章的事,没想到物业竟成“拦路虎”,车库电容量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如此理由是否成立?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赵某因购买新能源汽车,欲在其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向供电公司提出供电申请。供电公司要求出具物业同意的证明材料,而物业却以车库电容量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赵某无奈将物业公司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的相关手续。

庭审现场

经调查发现,此小区地下车位已有三台新能源车安装了充电桩。2023年3月,同小区业主孟某已在绿园法院起诉该物业公司,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安装充电设备。

庭审中,原告赵某认为,此前已有业主起诉物业安装了充电桩,物业公司现在仍然拒不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属于违约。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小区目前电容量不足,变压器在用电高峰的时间电压不稳,电梯总停运,出于安全考虑,才没有允许原告安装充电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系小区业主,正常缴纳了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管理费,与被告物业公司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物业公司应当就原告使用的地下停车位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原告作为案涉车位的使用权人,基于新能源汽车充电需要,有权申请在其车位安装充电桩设施,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方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给予配合和提供便利,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相关材料。

被告物业公司抗辩小区电容量不足、存在安全隐患,但小区用电容量不是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内容,而是供电人的供用电合同义务,原有用电容量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向供电人申请电力增容。因此物业公司以电容量不足为由,拒绝业主安装电桩,没有事实依据。同时,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只是安装充电桩的环节之一,对于所涉的用电条件、消防安全、人防安全等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勘查评估、作出专业判断,物业公司不能凭借主观判断,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对抗原告的合法权利。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立即出具同意原告赵某在地下车库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相关文件,并协助办理安装必需的其他手续。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阻拦安装充电桩的行为,与《民法典》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相违背。在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形势下,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充电桩安装等事宜,审慎、合理、合法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积极配合业主安装充电设备,共同推动社会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安装充电桩后,并不意味着物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物业仍应肩负起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现不当行为、安全隐患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采取相应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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