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对于数千万穿梭在公路上的货车司机而言,这项将于9月1日施行的新规,正在搅动他们与平台、运输公司之间微妙的权益平衡。无论是货拉拉平台上的接单司机,还是运输车队中的劳动者,都面临着一场保障体系的重构。
当前卡车司机群体的社保困境,是劳动关系模糊、参保困难/使用困难、参保意愿不高等多重因素的结果。
责任的灰色地带,谁该为社保 “买单”?
首先是劳动关系模糊,责任界定不明。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2025年货车司机从业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个体经营的货车司机占比60.83%,超过六成,而受雇驾驶的司机占比35.16%。
一方面,运输公司普遍采取“合作合同”、“承揽协议”或者通过平台合作等方式,将司机包装为“独立个体”或“合作伙伴”,刻意模糊劳动关系的法律边界。另一方面,平台经济兴起后,“去劳动关系化”正在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例如,货拉拉、满帮等平台与司机多采用 “平台接单 + 自主运营” 模式,司机需自行承担车辆维护、燃油等成本,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双方常被认定为民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这种模糊不清的关系,使得社保缴纳责任被轻易推卸。
货运平台的责任如何界定?
今年4月份,最高法围绕网约货车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做了新规定,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用工事实和支配性劳动管理。
综合考量企业是否通过制定奖惩规则等对司机进行劳动管理,司机能否自主决定运输任务、运输价格,劳动报酬是否构成司机主要收入来源,司机从事的运输工作是否属于企业业务有机组成部分等要素,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来看,如果平台仅提供供需匹配服务,不对司机进行劳动管理。如司机通过平台获取货源信息,但自行决定是否接单、运输路线及价格,平台不干预劳动过程,这类则不构成劳动关系。
那么,平台的算法强制派单、限制司机定价权,是否可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呢?
一方面,若司机收入高度依赖平台,如报酬主要或全部来自平台订单,同时平台单方制定运费结算标准,抽成比例过高或扣除“管理费”,这也具备经济从属性;另一方面,货物运输是货运平台的主营业务,司机以平台名义提供服务,也具备组织从属性。以上两方面都可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成立。
参保困境:缴纳与使用断层
货车司机群体流动性强、收入波动大,传统社保制度难以适配。《报告》显示,多数货车司机参与保险,52.63%的司机选择新农合养老和医疗保险,32.24%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2.02%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购买保险,19.39%则依靠商业保险,另有少部分司机参加平台试点的职业伤害保险,甚至还有15.08%的司机尚未纳入任何社保体系。
一方面,多年运价持续走低,挤压着卡车司机的利润空间。当生存成为首要考量,社保这种“未来保障”自然被置于次要位置。不少司机甚至认为“缴社保不如拿现钱实在”。加之部分司机对社保制度理解有限,尤其对工伤、失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进一步削弱了主动参保意愿。
另一方面,货车司机跨省运输频繁,但社保转移接续手续繁琐,医保报销需回户籍地,导致实际使用率低。而现行社保制度以稳定就业为基础,缺乏针对灵活就业群体的弹性机制。比如,司机收入随季节波动,但缴费基数一旦确定全年不变,低收入月份难以负担。
新规破局:保障能否落实?
《解释二》强调,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如“合作”、“承揽”)判定法律关系性质,而需穿透形式审查实质。司机是否接受平台管理、调度?运输工具、路线是否由平台决定?收入是否主要依赖平台?这些都将成为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依据。
而针对灵活就业群体的保障,改革早已起步。2022年7月启动的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已在山东、广西等地覆盖货拉拉、满帮等平台,按单缴费(如同城货运每单0.18元),为司机提供工伤医疗、伤残津贴等基础保障。未来,随着试点扩围与弹性缴费机制的推广,灵活就业司机的参保压力有望进一步减轻。
结语
最高法社保新规的意义,不仅在于明确“不缴社保无效”的底线,更在于推动行业正视货车司机的保障需求。
行业高度内卷,企业被卷走的是利润,而司机被卷走的是生活保障以及对未来的希望。这是对货运行业最基层劳动者的未来保障,当平台责任从“模糊”走向“清晰”、当社保制度从“刚性”转向“弹性”,这个支撑巨大中国物流运输量的群体,才能真正在奔波的路上,收获“现在能安心干活,未来有踏实保障”的安全感。
地点:中国·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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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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