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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提高的对策研究及建议

  • 2017-01-19 11:00
  •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雷洪钧

摘要: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提高,对已经获得牌照的改装车企业也不全是威胁,更多的是机会。

电动汽车资源网EV江湖 雷洪钧工信部2017年1月16日公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媒体解读是,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提高了。但是对门槛提高了多少、如何应对门槛提高的对策的文章不多。笔者拟对准入门槛的技术难度进行解读,提出有针对性建议,供参考。

一、生产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申请对象

①(老的):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

②(新的):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二、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应具备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三、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应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四、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提高的具体体现

1)生产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方面:

①不再批准新的改装车企业生产新能源汽车;

②已获牌照的改装车企业需要在过渡期内达到规定中的要求,否则只能购买整车企业的底盘,不得自己生产新能源车底盘。

2)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方面:

①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全部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且该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监测平台对接。

②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具体条款分析

企业准入应具备条件的提高体具体现在《规定》的附件(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的具体条款之中。下面将逐条分析,试图找到门槛高了多少,以便企业制定相应措施。

(一)对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提高了多少?

1)2017版对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一共8项,其中3个否决项)

 一

设计开发能力

1

应建立专门的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对于企业集团,设计开发机构可统一设立。

申请各类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应配备与设计开发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的能力、数量、岗位分布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并能完成以下工作:

(1)整车控制系统软、硬件设计、调试、标定;

(2)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动力耦合装置的匹配、电器附件的匹配;

(3)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

(4)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具有发动机整机、机构和系统、机电耦合装置的研发人员,以及发动机和机电耦合装置控制系统二次开发的人员。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具有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及相应的控制系统的研发人员。

2*

理解和掌握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制造方面的技术,至少包括:

(1)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对各类别汽车产品开发和制造方面的技术要求;

(2)整车控制系统技术,包括整车控制策略、系统/部件/元器件硬件和软件的基本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器软硬件设计、通讯和数据交换、失效模式、安全及环保风险、测试评价方法、标定、故障诊断和解决措施等;

(3)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其他电器系统附件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

(4)整车与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动力耦合装置、电器附件的集成和匹配;

(5)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理解和掌握发动机和机电耦合装置控制系统的技术;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理解和掌握燃料电池系统控制、储氢系统控制方面的技术;

(6)整车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方面的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等;

(7)产品试制、试装、调试、标定、试验验证、评价。

3

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整车及电子电控系统软、硬件开发工作流程和开发管理手册,应包括参与部门及职责、时间节点管理、输出物管理、评审、验证、确认等方面的内容。

应建立与整车、电子电控系统软/硬件、底盘、车身、车架、驾驶室、专用装置相关的设计规范、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规范,其内容应覆盖相关设计、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过程,以及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应能够指导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电子电控系统软/硬件设计、其他系统设计和匹配、自制总成部件设计、拥有知识产权总成部件设计、通讯和数据交换协议开发工作,以及相应的匹配标定、试验验证和评价、确认等方面的工作。

对于其他不具备知识产权的总成、部件,应具备完整的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规范。

设计规范、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规范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4

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内容至少应包括:

(1)申请车型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原材料性能数据;

(2)基础车型或类似产品的设计平台基础数据、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等;

(3)申请车型的整车和底盘、整车控制系统、其他系统和总成/部件的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结果、对车辆运行安全状态监测的结果;其他不具备知识产权的总成、部件的接口、通讯、外廓尺寸和安装尺寸、功能和性能要求。

5*

具备必要的整车、整车控制系统、其他自行设计开发的系统和总成的开发工具、软件及设备,能够完成相应的开发工作,至少应包括整车(包括底盘/车架、车身/驾驶室/内外饰、专用装置等)和整车控制系统功能和性能开发、效果图设计、三维数据扫描及处理、绘图、整车及系统仿真、电路板设计及电路仿真、通讯和数据交换系统开发、控制策略建模、自动代码生成、调试、标定、编译、写入、控制器软/硬件测试等工作。

6*

申请各类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对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调试能力的要求。

企业应具备与自身研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包括整车、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其他自制部件的试验验证能力等。至少包括:

(1)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对各类别汽车整车企业试验验证能力的要求。申请新能源客车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试验验证能力;

(2)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

(3)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7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设计评审、验证的项目应充分、合理,应包括总成部件、系统、整车的功能、性能,重点关注安全性。

8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要求。

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2)2009版对设计开发能力的的要求(6项,其中2个否决项)

 

设计开发能力

3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统一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应当配备与设计开发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跟踪国内外新能源汽车技术的最新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法规进行跟踪、评价和转化;能够完成系统开发、整车匹配等工作。

4

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和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内容至少应当覆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及整车设计全过程、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设计开发工作流程可在常规汽车的设计开发流程中予以体现,要突出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相关的环节和要求。

设计规范应能够指导自制和改装方面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和验证、采购总成部件功能与性能要求的开发和确认等工作;至少覆盖整车控制、电机控制、变速器与动力耦合装置控制、车载能源管理、车载充电管理、通讯和数据交换等系统和子系统功能与性能要求的设计开发等工作。

5*

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

应理解、享有所掌握的核心技术的技术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方法、通讯和数据交换、失效模式和安全风险以及测试评价方法、主要故障模式的诊断和解决措施等。

   此外还应理解、制定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等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等。

对于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至少包括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

6*

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能力,包括与企业自身研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

7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应当充分适宜;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应当以能针对设计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应当对其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8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当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审设计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验证和批准,适当时应当征得顾客同意,并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和产品追溯性要求。

3)对设计开发能力的的要求,2017版与2009版对比

(1)设计开发能力的的要求位于2017版是第一个要求,在2009版是第二个要求;

(2)2017版对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是一共8项,其中3个否决项,占比约36%,在2009版是是一共6项,其中2个否决项,占比33.3%。2017版设计开发能力要求新增否决项要求为“具备必要的整车、整车控制系统、其他自行设计开发的系统和总成的开发工具、软件及设备,能够完成相应的开发工作,至少应包括整车(包括底盘/车架、车身/驾驶室/内外饰、专用装置等)和整车控制系统功能和性能开发、效果图设计、三维数据扫描及处理、绘图、整车及系统仿真、电路板设计及电路仿真、通讯和数据交换系统开发、控制策略建模、自动代码生成、调试、标定、编译、写入、控制器软/硬件测试等工作。”

(3)2017版对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是2268个字,在2009版里是812个字,原有的要求更加细化,并新增了1个否决项和1个一般项要求。新增的一般项要求为第4条“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

(二)对生产能力的要求提高了多少?

1)2017版对生产能力的要求(共2项,2个否决项)

 

生产能力

9*

申请各类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的工装、模具。新能源汽车可与其他汽车产品共线生产。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10*

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2)2009版对生产能力的要求(共2项,1个否决项)

 

生产能力和条件

1

应有必要的生产场地、存储场地或设施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2*

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当与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

应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所必须的专用设备、工装和工具,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还需有充电设备。

3)对生产能力的要求,2017版与2009版对比

(1)2017版对生产能力的要求是2项且都是否决项,占比100%;在2009版是2项,仅一个否决项,占比50%。

(2)2017版对生产能力的要求,明确提出了“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注:这一条,将没有发动机生产能力的企业,排除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生产准入以外了。)

(三)对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提高了多少?

1)2017版对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要求(一共4项,其中2个否决项)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1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12

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13*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14*

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2)2009版对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要求(一共5项,1个否决项)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9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严格按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或相关工艺文件操作。

应当建立和落实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保持适当的记录。

10

应当为重要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编制检验规程或检验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的项目、方法、频次和限值进行检验和验证,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当特别关注。

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当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规范操作,并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

11

应具备动力电池系统及驱动电机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测量、危险气体浓度测量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有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至少包括控制器(控制单元)硬件及软件的功能和性能的测试能力;

应具有新能源汽车整车相关的主要功能、性能的检验能力,至少包括动力性、经济性(能量消耗)等方面的测试能力。

12

应当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追溯性体系。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时,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当能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13*

产品(整车及零部件总成)应当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过确认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入正式生产阶段的产品还应当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

3)对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要求,2017版与2009版的对比

①2017版对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要求是4项,2项否决项,其比例是50%,在2009版是5项,仅一个否决项,其比例是20%。

②2017版提出了“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注:这是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否决项之一)。

(四)对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提高了多少?

1)2017版对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的要求(一共3项,1个否决项)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15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6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7*

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2)2009版对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的要求(一共3项,无否决项)

 四

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14

应当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和维修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其中,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的要求仅适用于成熟期产品。

15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当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控制系统及子系统的故障诊断能力、维修服务能力;应具备车载能源、驱动系统、车载充电机等其它系统和总成的基本故障诊断能力和更换能力。

对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当充分适宜,明确传达给有关方面,并严格履行。

16

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

对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企业应当为每一辆车建立档案,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以适当的方式、按规定的比例对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并对车辆质量信息进行管理。

3)对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要求,2017版与2009版的对比

①2017版对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要求是3项,1个否决项,其占比33.3%,2009是3项,无否决项;

②2017版对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规定,“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这是否决项,硬性指标)。

六、准入门槛提高对大客企业影响是直接的、也是最大的

①客车改装企业较多。准入门槛提高,对已经取得新能源汽车底盘自产自用资质的客车企业而言,压力山大。实力不够的,选择退出;实力雄厚的,加大投入,这个投入要达到《规定》的要求,没有几个亿的投入,其《规定》的有关验证、检测设备(硬件)、软件是买不回的。

②2017年插电式混合动力的大客车基本没戏了。《规定》明确提出了“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目前我国主流的客车企业,还没有自己生产发动机的,今后会不会出现为了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去投资生产发动机的情况,还有待观察。

③生产新能源客车底盘单独出售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新能源客车底盘目前基本在自产自用水平上,单独出售新能源客车底盘目前不仅技术没有可靠,市场还没有启动。

七、跨界直接进入新能源汽车生产行业的基本没戏

①准入门槛提高,对想跨界进入新能源汽车生产行业的电商、IT等企业而言,基本没戏。有钱,没有新能源汽车方面的技术积累,也是进不来的。

②对想跨界进入新能源汽车生产行业的电商、IT等企业,唯一路径是依托已经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企业,从资本投资层面,对其进行投资。

③但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动借电商、IT等企业的有关资源,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可以的。

八、基本建议

①提高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是必然的。门槛已经提高,进或者退,是企业自己的。进,必须大投资;犹豫不定,就没有机会了。

②准备申请,一是要大投资,按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过渡期内,采购有关设备(硬件)、软件;二是2017年第一季度以前,将有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能力的高、中人才招聘到位;三是资金到位、人才到位后,要组织起来,按规定的要求,积极报名申请。

③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提高,对已经获得牌照的改装车企业也不全是威胁,更多的是机会。在过渡期内,提升自己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成为重新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成员是完全可能的。

本文由电动汽车资源网【EV江湖】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电动汽车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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