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3日,由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正式发布,该细则主要从市场准入和退出、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审查标准,对于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从新能源汽车领域来看,笔者认为该政策在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方面将会有积极意义。
三令五申之下 “屹立不倒”的新能源汽车地方保护
地方保护主义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各行各业在发展中都遭遇过地方保护。而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地方保护的方式更是层出不穷,如: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被强行捆绑条件,如在当地设立独资的法人单位、采购本地零部件企业产品等;制定国家政策范畴之外的技术性指标以明显倾向本地企业,或采用高出国家政策标准的技术指标以排斥外地企业;地方政府制定补贴申领细则进程缓慢、手续繁琐、朝令夕改;新能源汽车地方政策和地方做法缺乏审查监管,政策出台程序的完整性、透明性不足等等。
近期发布的双积分政策,实质是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普及,而地方保护的存在造成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割裂,破除新能源汽车推广地方保护迫在眉睫。
实际上,关于破除新能源汽车地方保护的声音一直存在,2016年12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品牌车辆及零部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2017年7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座谈会指出,要抓紧研究补贴退出后的接续政策和使用环节支持政策等,破除地方保护,为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而在9月末,工信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第二批)清算及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在充电设施奖励资金相关要求中,再次强调,对于通过制定地方推广目录或要求车辆备案等地方保护政策,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车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减奖励资金。
然而在相关部门的三令五申之下,新能源汽车地方保护依然我行我素,屹立不倒。
能否破除新能源汽车地方保护?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并不是第一部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文件,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就曾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相较于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简称:审查细则)对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从新能源汽车地方保护来看,笔者认为主要需要关注的是第十四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第十五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主要内容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
细则方面,如: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以上条款某种程度上能够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地方保护案例。
此外,审查细则还对违反审查标准问题,提出了监督和责任追究措施: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但整体来看,该审查细则依然有局限性,如:制定国家政策范畴之外的技术性指标以明显倾向本地企业,是否属于“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呢?该政策能否破除所有新能源汽车地方保护条例还有待实际验证,不管如何,该政策对于破除新能源汽车地方保护确实有积极的意义。
根据政策,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上级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许,对你发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保护主义政策,不妨向上级机关举报试试。(文/电动汽车资源网 岳绍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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