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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办法 公车应率先用新能源

  • 2013-10-23 09:12
  • 来源:齐鲁网

摘要:山东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办法 公车应率先用新能源

    10月22日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已由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济南等5市提前一个月禁行黄标车 

    根据防治规定,在高速公路和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的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的城市建成区,自2013年12月1日起禁行黄标车。  

    据测算,山东省黄标车约有116万辆,占汽车总数10%,其排放的氮氧化物却占汽车排放总量的50%,按要求,实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淘汰补贴制度,对自愿提前淘汰黄标车并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补贴。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5年底前,省内黄标车需全部淘汰。  

    政府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黄标车禁行区域和道路的管控,依法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及时查处黄标车进入禁行区域和道路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也将加强对营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黄标车进行更新改造,并按规定对达到营运期限的黄标车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将采取措施做好车用燃油调整升级工作,保证车用燃油稳定供应。另外,根据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机关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根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达到国家车用汽油(Ⅳ)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车用柴油达到国家车用柴油(Ⅳ)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柴油达到国家车用汽油(Ⅴ)标准和车用柴油(Ⅴ)标准。  

    除了强调车用燃油升级,从源头上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还从发展公共交通与新能源角度进行了规定。  

    文件规定,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错峰上下班等具体措施。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新技术的开发应用,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并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加气等配套设施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  

    另外,《规定》特别指出,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附:《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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