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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新管理办法8月11日起施行 监管要求与业务模式有哪些变化?

  • 2023-08-02 17:02
  • 来源:中国科技投资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对施行近15年的2008年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发布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对施行近15年的2008年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发布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细化风险控制。《办法》将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出台背景、发展现状

《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促进汽车消费以及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29日,原银保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分析,2023年6月,汽车出口延续高速增长,继2021年全年出口超200万辆、2022年全年出口超300万辆之后,今年上半年汽车出口214万辆、同比增长75.7%,对市场整体增长贡献显著。

中国银行业协会此前发布的《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2)》显示,截至2022年年末,全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达到9891.95亿元,总体保持稳定;零售贷款余额为7852.58亿元,同比略降3.51%;批发贷款余额为1126.9亿元,同比上升8.73%;融资租赁余额61.5亿元,增幅29.45%。

第二部分 核心内容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办法》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其中,《办法》规定,出资人只能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大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作为一种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特许经营,因此《办法》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办法》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对于新增的汽车附加品业务,在风险监管方面亦相应增加了要求。《办法》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客观评估汽车附加品价值,制定单类附加品融资限额。汽车附加品融资金额不得超过附加品合计售价的80%;合计售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合计售价的70%。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加强对汽车附加品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核与判断,收集附加品相关交易资料或凭证,并加强贷款资金支付和用途管理。

新增风险监管指标是《办法》一项重要内容。《办法》规定,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等。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

《办法》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应当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董事会应单独或合并设立审计、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应当规范高级管理层履职,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职责,清晰界定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完善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能力的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及专业培训,加强对失职或不当履职的责任追究。

特别是在信息披露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办法》要求,每年4月30日前,汽车金融公司应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机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股权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

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规范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切实履行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主体责任,强化投诉源头治理;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办法》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取消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第三部分 对各方利益主体的影响及可能面临的问题

汽车金融公司是与汽车产业高度结合的金融机构,其同时具有金融性和企业性,因此汽车金融公司在展业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在摸透汽车产业的行业特点、把控相关各项风险的同时,也要考虑汽车金融公司的双重属性:一方面,作为独立法人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需要满足金融监管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其汽车集团内部管理的各项规定。

对比2008年发布的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有所提升,如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此前仅为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其他条件方面,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

《办法》将3年的股权转让限制时间延长至5年,并要求承诺不得将持有的主汽车金融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这一改动避免了主机厂因融资和风险等原因将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作为融资担保,从而引发汽车金融公司经营受困的情况。

《办法》将农用运输车、摩托车等产品纳入汽车金融服务范围,扩大了汽车金融公司展业范围。同时取消了对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限制,解决了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直租模式下车辆无法异地上牌的问题,为汽车金融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展业奠定了基础。

因此汽车金融公司对于新业务,在展业前应全面梳理业务风险,例如:汽车售后服务商贷款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附加品贷款业务等,根据公司现有的管理体系,完善制度建设,细化业务操作流程。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促进汽车消费,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汽车产业链的专业金融机构,在促进推动汽车消费、助力畅通汽车产业链、支持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发挥了积极作用。《办法》发布后,将助力汽车金融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成本和负债结构,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部分 未来展望

汽车金融市场日趋成熟,根据罗兰贝格的估算,2022年中国新车市场金融渗透率已达58%,较五年前提升了20个百分点;二手车市场金融渗透率38%,较五年前提升13个百分点,汽车金融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汽车金融公司具有渠道和技术方面的专业性,随着部分自主和合资品牌主机厂对汽车金融业务在促进销售和盈利能力提升上的贡献愈发重视,对旗下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不断深化。2022年,国内汽车金融市场中汽车金融公司市场份额约为41%与商业银行份额基本持平。面对深刻的行业变化,《办法》的修订发布有利于推动汽车金融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支持和扩大汽车消费,提升中国汽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汽车金融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督促其坚守专营专业汽车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大力促进汽车消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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