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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资源栏目: 商用车 乘用车

郑州交通局回复:网约车平台低价打折促销不违法

  • 2020-08-17 09:02
  • 来源:电车资源

摘要:网约车平台低价打折促销的行为,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不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日,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郑州市委书记徐立毅留言,反映《 郑州出租车受到网约车的冲击生意日渐下滑 》,希望政府部门出台有力政策,制约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郑州交通局回复:网约车平台低价打折促销不违法

网友留言称,这两年,网约车的数量无限增加,线上送券优惠之类的活动不断,导致出租车司机们的生意惨淡,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关注基层行业的“苦衷”。

交通局回复原文:

网友您好,关于网约车增量问题,201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从国家层面启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正式把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范畴,逐步实现新旧业态融合发展。经过三年来的发展,行业管理部门已许可26家网约车平台,发放车辆运输证27000余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多样化的出行服务。今年2月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整体运营收入大幅减少,巡游车经营者对网约车的过快发展表示强烈不满。鉴于新冠疫情严重影响,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暂停网约车新增业务办理,将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17〕2号)相关精神,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2020年市区出租汽车运力情况进行监测,为政府解决网约车增量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二、关于网约车低价倾销问题。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2016年60号令)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此条规定的上位法律条款是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中删除了此条规定,不再对企业的低价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范;2019年的修订同样没有对低价竞争行为进行限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低价竞争行为的规定应以此为准。

综上所述,由于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约车平台低价打折促销的行为,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不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郑州交通局回复:网约车平台低价打折促销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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