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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4-07-09 15:01
  •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摘要:关于印发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4日



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北京 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资金补助对象为西安市辖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补助后的价款支付。在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由生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三)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等能力; 

    (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五)已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二)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西安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 

    (四)在西安市辖区内购买,并于购车发票开具后的三个月内,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五)已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西安市财政在该产品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按1:1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和西安市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以上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申领补助资金: 

    (一)每季度末,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201X年X季度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1.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中央补助资金文件; 

    2.销售给单位的应提供:购买车辆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中央补助资金文件。 

    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等购买凭证须由西安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本季度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计划并提交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补助资金计划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设的账户;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不属实的,作为无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反映情况属实,不符合补助要求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告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第九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对销售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购买单位或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给予追缴补助资金、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汽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补助资格。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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