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在我市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将获得财政补助。
该《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为,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补助对象为,西安市辖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补助后的价款支付。在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由生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为,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按1:1给予补助,国家和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申请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等能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已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申请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西安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新能源汽车须在西安市购买,三个月内,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已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据悉,该政策有效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推广政策到期后,根据中央政策另行确定我市补贴政策。
2013年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8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
3.5 |
5 |
6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
3.5 |
2.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车长L(米) | ||
6≤L<8 |
8≤L<10 |
L≥10 | |
纯电动客车 |
30 |
40 |
50 |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
/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