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在建成居住区规范安装,要求物业企业做好配合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北京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京发改〔2014〕1009号),起草了《关于推进既有居住区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作为本市新能源小客车配套政策之一。
现就《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4年6月17日前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电子邮箱:bjwy8552@163.com
传真:59958544
详见附件。
附件:
关于推进既有居住区新能源小客车
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推动本市新能源小客车发展,现就推进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
二、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单位应当具有机电安装资质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三、安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小区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下列工作,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一)指定专人配合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属地供电公司勘察现场;
(二)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三)配合安装单位现场施工;
(四)配合办理用电变更手续。
五、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租赁车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
六、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车主申请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由属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予以支持和协调。
七、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安装自用充电设施,或向购车人和安装单位收取额外费用的,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依照《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分别记1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公开曝光。市住建委投诉受理邮箱:bjwyjb@163.com。
八、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必须确保不破坏人民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应由人民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单位告知属地民防局,属地区县民防局要对安装事项提出相关要求。
九、本通知自 年 月 日之日起实施。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