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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100%预留充电车位

  • 2023-10-16 14:27
  • 来源:电车资源

摘要:2023年10月13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通知。

电车资源获悉,2023年10月13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通知。《管理办法》明确,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

(一)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执行,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7kW。

  (二)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100%充电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二)鼓励在交通枢纽、公园等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现有和规划的加油(气)站在符合相关建设条件时,改建或配建快速充电设施,提高场站综合利用效率;适度超前建设超级快充站,满足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三)具备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100%配建充电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应低于20%。

  (四)立体公交综合车场及公交首末站配建充电设施应按照市交通运输部门发布的相关设计导则实施,保障公交车辆充电、停车、维修等功能性需求。

  (五)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应合理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保障物流车充换电需求;鼓励机场、港口、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的电动化发展情况,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

  (六)大型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专用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充换电设施。

  (七)在重大项目工地及在运营余泥渣土受纳场,根据需要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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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发改规〔2023〕10号

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充换电设施技术水平、运营质量和效率,鼓励充换电商业模式创新示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2〕1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和推进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指导各区(含新区,下同)开展充换电设施运营监管工作,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完善长期失效桩认定与退出机制,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深圳市范围内充换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要求的充电设施建设用地、配建比例和预留达标条件的监督落实,负责指导各区做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验收工作。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及销售环节的充换电设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结合新技术与应用推进充换电设施相关标准制修订,负责纳入强制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监督管理,负责对充换电设施企业未实行明码标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监督查处。

  (四)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经营性停车场按要求落实配建充电设施,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将充电车位管理等事项纳入社会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范围,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负责社会经营性停车场、全市道路范围内、交通场站内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范围包括机场、码头、港口、公交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五)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所属公园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用地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六)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审批工作,将住宅小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比例情况纳入检查范围;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自用充电设施进行登记,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将住宅小区充电服务纳入物业服务评价;负责市属保障性住房配建充电设施工作。

  (七)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职责。

  (八)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作,负责监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落实本单位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九)市住房建设、消防救援部门依职责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消防等日常监督管理。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充换电设施场所灭火救援类型预案,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制度,督促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

  (十)市气象管理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防雷设施竣工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各区参照上述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明确辖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按照“科学布局、供需匹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总体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管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编制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电力设施规划、路网规划、停车设施规划、消防规划等规划进行有效衔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交警、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全市机动车保有量、新能源汽车应用增长规模和充换电技术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研判,科学合理提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需求。

  第六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综合国家、地方对充换电设施的相关标准,各类充换电设施配置场景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执行,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7kW。

  (二)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100%充电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二)鼓励在交通枢纽、公园等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现有和规划的加油(气)站在符合相关建设条件时,改建或配建快速充电设施,提高场站综合利用效率;适度超前建设超级快充站,满足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三)具备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100%配建充电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应低于20%。

  (四)立体公交综合车场及公交首末站配建充电设施应按照市交通运输部门发布的相关设计导则实施,保障公交车辆充电、停车、维修等功能性需求。

  (五)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应合理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保障物流车充换电需求;鼓励机场、港口、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的电动化发展情况,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

  (六)大型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专用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充换电设施。

  (七)在重大项目工地及在运营余泥渣土受纳场,根据需要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

  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对充换电设施配置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研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空间布局、技术发展、用电需求和建设时序,加快用电紧张区域配电网规划建设,积极推动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更新改造,预留合理电力容量、充分保障供电需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充换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 充换电设施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与接入虚拟电厂能力,并做好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第十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按照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照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同步获取项目代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后续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应满足以下规划要求:

  (一)在国有已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在不改变建设用地主导用途的情况下,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包括配电房及雨棚等附属设施)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国有未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应按照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工程项目建设许可手续:

  (一)涉及新增建(构)筑物面积的新建(或改扩建)且建设规模超过限额(建筑工程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大于100万元)的充换电设施,完成相关前序手续后,在所在辖区住房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不涉及新增建(构)筑物面积的新建(或改扩建)或者涉及但建设规模小于限额(建筑工程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小于等于100万元)的充换电设施,个人租赁或所有的固定停车位以及各住宅小区、单位、公园、交通枢纽及市政公共设施等既有停车位安装的充换电设施,完成相关前序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三)涉及道路开挖的充换电设施电力管线规划及建设,应尽量统筹周边道路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并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个人和机构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加强设备采购和进货检验管理,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与安全。

  《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充电设施应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宜布置在地下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

  建筑内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应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控设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指引》要求进行验收。充换电设施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指引》要求自行或委托土建、电气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和验收。

  (二)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资料存档,以备行政主管部门后续审查监督,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管理规范与标准要求。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指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应对投入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在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办理信息登记。

  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节能审查、项目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验收等环节资料)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可自行或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

  属于强制管理的用于贸易结算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还应依据计量强制检定管理相关规定,在广东省计量强制检定管理平台申请检定。

  第十九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系统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充换电设备编码、设备使用状态、充电量、使用率、运行时间、运行状态、安全监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进行管理,系统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二)系统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按数据采集标准实时上传相关数据至市级平台;受委托管理的自用充电设施数据具备上传能力的,应同步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二十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期间,若所有人或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有改扩建等情形的,应将更新情况及时向市级平台进行变更登记。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应在30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负有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应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配置人力、软硬件等资源,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和专业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能力的,应委托充换电设施企业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维护管理,并签署相应委托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及运营规范,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生产培训,熟练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操作规程、用电安全规范、紧急情况处置和触电急救等知识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做好充换电设施日常运行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每月开展电气安全、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完善相应台账。

  (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充换电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积极配合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开展安装验收、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进行登记的自用充电设施,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应采取积极措施督促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进行登记。

  (三)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应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维护管理单位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配合验收和安全检查。尤其应加强对长期闲置或存在故障的充电设施的监督管理,引导车辆合理停放,避免充电车位资源无效占用和产生安全隐患。如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受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委托为所在地充换电设施提供用电及消防安全等日常巡检管理服务,各方应明确权责、合理约定服务费用。行业主管部门引导行业制定合理的服务费分成比例,同时将依职责加强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包括火灾、防风防汛、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和设备故障等),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物业服务人和供电企业应配合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处置。

  第二十六条 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新建充换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和接入虚拟电厂能力,鼓励存量充换电设施升级改造;示范建设超充和车网互动项目,促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智能化运维管理水平,鼓励移动充电技术应用,优化停车充换电便利性、安全性和用户体验。

  第二十七条 充换电设施企业、停车设施相关企业、物业服务人应做好运营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企业与停车设施相关企业、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合作,鼓励停车场集中设置充电车位,创新充电车位智能化管理模式,实现车位导航、状态查询、充电和停车预约等功能,提升充电车位使用效率。

  (二)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充换电设施企业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充换电设施,加强与电网、物业服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商业合作,支持建设光储充放和车网互动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交易,促进电力削峰填谷和新能源消纳。

  (三)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充电车位规划与管理。

  (四)充换电设施企业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按规范明码标价(包括清晰准确标识收费内容、计价方式、收费时段及收费科目等)。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或个人)为管理(或自用)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

  第二十八条 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机构适时公布充换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区指导监督辖区街道办事处协调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含投诉处理)。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充换电设施企业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12350”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急需建设的充电设施可通过短期租赁的方式租用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将车辆充电需求纳入全市配电网规划建设,为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布局提供技术支持。针对不同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环境制定供电保障方案,简化规范报装手续,提供便利高效的用电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充换电设施,指集中式充电站、分散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包括充换电设备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

  (二)公共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专用充电设施,指在企事业单位、园区、汽车销售服务店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销售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场站、综合车场、物流集散地、环卫设施用地等规划建设,为相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上安装,专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五)换电设施,指为可换电的特定新能源汽车以更换电池方式提供电能补给的换电设施。

  (六)新能源汽车,主要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七)集中式充电站,指独立占地规划建设或专用场站停车场内规划建设的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场所。

  (八)充换电设施企业,指从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提供充换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第三十四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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