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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建居民区不得低于停车位的20%配建充电设施,以慢充为主

  • 2022-12-06 16:39
  • 来源:电车资源

摘要:南京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建委、市规资局、市房产局及国网南京供电公司联合发布《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电车资源获悉,日前,南京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建委、市规资局、市房产局及国网南京供电公司联合发布《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提出新建居民区规划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不低于规划配建停车位数的20%配建充电设施,且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有序充电桩应具备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功能,实现错峰充电。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应以小功率慢充(7千瓦)为主、大功率快充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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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交规范〔2022〕1号

市各有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国网南京供电公司

2022年11月22日

关于印发《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国网南京供电公司

2022年11月22日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印发


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和规范我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进一步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2〕2号)《2022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方案》(宁产业链办〔202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

 新建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第三条  新建居民区规划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不低于规划配建停车位数的20%配建充电设施,且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有序充电桩应具备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功能,实现错峰充电,并与居民区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防火分区应按照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进行设置。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含电缆桥架、保护管、电缆通道至专用固定停车位,并安装电表计量箱、表前与表后开关,配电室至电表计量箱敷设供电线路,预留用电容量和充电设备安装位置。配建的充电设施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的消防要求。

第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实施住宅用地供应时,应将配建和预留充电基础设施要求纳入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严格执行配建和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项目施工图时,应严格审核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条  各级城乡建设部门应将配建和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不符合要求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既有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要求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流程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相关要求,建设安装流程详见附件1。

第九条  申请人建设安装充电基础设施需向所在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交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表(附件2),同时签署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使用承诺书(附件3)。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受理,无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收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

申请人对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最终以复核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材料后,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车位产权或一年及以上有效期的车位使用权材料,非车位产权人本人申请时,还需提供车位产权人同意材料;

(三)电动汽车权属材料(购车发票、车辆完税凭证、车辆转让材料、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任选其一);

(四)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确认同意申请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材料;

(五)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使用承诺书。

第十二条  供电部门受理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现场勘察,明确电源点位置、接入路径、计量箱位置等事宜。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供电企业现场勘查。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完成现场勘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用电报装是否符合条件。

认定用电报装申请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工程的施工,并完成装表接电工作,不得收取费用。涉及居民区整体改造施工的,可根据工程量适当延长施工周期,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认定用电报装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主委托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安装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安装应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等相关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接电完成后,申请人、供电企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共同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验收,并试充电确认。

第十六条  居民区分散车位有充电设施安装需求但无法满足供电、消防或人防等要求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省级官网承诺公示名单中选择具备较强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服务能力的企业统一运营,实现居民区内部的共建共享以满足居民充电需求。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主动加强对房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房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按照职责加大对私拉乱接、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的管理和查处力度。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充电基础设施使用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各区属地街道办事处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作为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是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充电基础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应以小功率慢充(7千瓦)为主、大功率快充为辅。原则上产权车位或租赁车位应选用小功率充电桩,且不得用于商业经营,公共车位可结合小区供电情况建设直流快速充电桩。鼓励居民使用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自用充电设施。

第二十三条  支持供电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推广“开门接桩”服务,对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桩供配电设施统一设计、整体建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省级官网承诺公示名单中选择具备较强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服务能力的企业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共同参与充电设施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四条  电动汽车经销企业应在销售时履行充电桩安装接电告知义务,协助指导购车人准备充电桩报装申请材料,积极引导购车人办理充电桩接电及安装。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居民小区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居民小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场所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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