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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 2015-12-25 08:45
  •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摘要:海南工信厅拟定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0日。

12月24日,电动汽车资源网从海南工信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海南工信厅拟定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0日。现摘录全文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2014年全国汽车保有量1.5亿量,按年均8%增长,2020年保有量约为2.4亿辆;若2020年纯电动车500万辆目标实现,占比为2.1%。海南2014年汽车保有量约为80万辆,按照年均10%的增长,2020年汽车保有量约为142万辆,按照国家比例,纯电动车要推广应用达2.98万辆。因此,建议对30000辆的推广目标不作修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支撑我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战略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我厅拟定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0日。

相关意见请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到我厅,请注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意见》修改意见。

传真:0898-65337140;电子邮箱:hngjscy@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5年12月24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支撑我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战略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为指导,加强统筹协调和引导,以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应用为重点,以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为突破口,在全省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按照统一标准、依托市场主体的思路,建立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网络,完善规范的充电服务运营体系,形成便捷高效的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努力构建海南新能源汽车生态圈,深化生态省建设内涵,增强国际旅游岛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在“多规合一”的总体框架下,充分把握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和需求,按照“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的要求,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面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各项扶持政策,同时根据国家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主要战略取向,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出台全省纯电动汽车推广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多方参与,加快建设。坚持“统一标准、通用开放”的原则,鼓励电网公司、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力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并提供充电服务。

重点突破,全面推广。在公交汽车、公务用车、旅游租赁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实施一批应用项目,形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突破效果,通过示范应用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全省新能源汽车的全面推广应用,带动形成全省“绿色出行、节能减排”新理念。

(三)目标要求。到2020年底,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完善。争取在全省范围内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0000辆【批注:2014年全国汽车保有量1.5亿量,按年均8%增长,2020年保有量约为2.4亿辆;若2020年纯电动车500万辆目标实现,占比为2.1%。海南2014年汽车保有量约为80万辆,按照年均10%的增长,2020年汽车保有量约为142万辆,按照国家比例,纯电动车要推广应用达2.98万辆。因此,建议对30000辆的推广目标不作修改。】,累计建设充电桩25000个以上。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全省范围全面推广,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二、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推动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在公交车、出租车、租赁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景区观光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2016-2020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50%、60%、70%、80%、90%,其他领域用车参照执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二)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等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从2016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的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每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要采取宣传推广、用户教育、配备充电设施等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励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引导个人改变消费观念,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

(三)实施一批“企业运作、绿色出行”的重点示范项目。一是实施“公务绿色出行示范项目”,结合公务用车改革,在政府办公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试点,建立新能源公务用车市场化租赁新模式;二是实施“园区绿色通勤示范项目”,在重点产业园区探索实施“全程自助、随借随还”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三是实施“绿色旅游示范项目”,在有条件的景区、产业小镇构建新能源旅游自驾车租赁服务网络,同时引导旅行社使用新能源旅游客运汽车,逐步建立“绿色旅游”理念;四是实施“绿色出行小区示范项目”,在新建住宅小区探索创新合作模式,采取新能源汽车与房产联合促销、充电设施预装到位等措施,发挥绿色出行示范效应;五是实施“绿色物流配送示范项目”,选择一批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进行物流配送,推广绿色物流配送方式。(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旅游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四)依托推广应用,发展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鼓励和引导我省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加快产品技术研发和重大项目建设,提高核心竞争力。省财政统筹各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建立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部件的检测、评价和研发中心等。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加大招商力度,培育和引进掌握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技术的配套生产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完善产业基础,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三、推进加快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多规合一”理念,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城市交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要,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提出充电设施总量目标和规划布局。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构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统一的技术标准,推进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政府)

(二)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网络。重点在交通干线、旅游景点、旧城改造工程、新建住宅小区、行政办公区、商务集中区等区域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我省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电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逐步建成数量适度超前、覆盖全省的充电设施网络。全省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加强对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国有企业停车场,路内泊位等公共停车资源的整合,设定公共停车资源充电设施建设目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资源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电网公司、各市县政府)

(三)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国家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新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各市县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市县政府)

(四)简化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个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相关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不得收取进场费、协调费等不合理收费。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 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范和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

(五)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海南电网公司)

四、建立完善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体系

(一)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推广新模式。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原则,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领域,在出租车、汽车租赁、专车、公交客车、旅游客车、公务用车、城市物流等领域探索引入特许经营、融资租赁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降低推广成本,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速度;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降低新能源汽车当期购买支出,实现可持续商业化运营。围绕“互联网+”行动,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中的创新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运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各市县政府)

(二)完善和规范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体系。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充电服务标准,组建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联盟,配合有关部门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构建全省统一的充电设施智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相关信息资源。运营企业在海南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时,要实现车桩相随,满足推广车辆的充电需求。汽车生产企业在面向个人销售车辆时需随车配套充电桩,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作为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主体,联合充电服务企业、整车企业采取自建、众筹等多种创新商业模式,按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支付平台、统一结算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同时鼓励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和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逐步形成服务完善、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质监局、海南电网公司)

(三)推进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在其相应的销售区域设立或委托设立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并及时解决车辆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和安全隐患。加强动力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再生利用等各环节管理,汽车生产企业要自行或指定专门单位对报废电池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政府)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营管理和保障。建立海南新能源汽车应用车型备案制度,运营用车的相关技术指标应满足海南的气候环境要求。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12万公里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质保。运营企业必须建立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和紧急处置机制,加强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故障诊断及风险提示,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环卫、物流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要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有效监控管理;鼓励私人购置的车辆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充电设备使用安全。有关部门要科学简化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年检等有关办理流程,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五、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扶持政策

(一)对购置车辆进行补贴。对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予以补贴。省内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按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省级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比例按照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实时调整。省、市县财政补贴按季结算,于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对购置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税局、各市县政府)

(二)对充换电设施进行补贴。对于经营性分散充电桩等公共充换电服务设施,按主要设备投资额给予财政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15%,市县城市财政补贴15%;对于大型经营性集中充换电服务设施,按主要设备投资额给予3年期贷款免息。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中央财政对充电设施给予的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各推广市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

(三)落实充电设施扶持性电价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规定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扶持性电价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含物业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出台经营性公共充电服务电价补贴政策,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电网公司)

(四)实施纯电动汽车研发奖励。我省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纯电动汽车新产品,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对每款车型,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六、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建立由省省府分管领导牵头,各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为牵头单位的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及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明确市县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具体实施,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本地目标制定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如期完成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等配套设施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信厅负责做好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各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年度评价和定期考核。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各项任务落实情况,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展会 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重要意义的宣传,大力普及新能源汽车的相关知识,宣传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成本优势以及对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识程度和环保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营造促进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广、节能减排和生态省建设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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