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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能源中小客车车辆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 2015-04-01 09:09
  •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摘要:符合《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申领其他指标范围,并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中小客车。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中小客车车辆购置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新能源中小客车车辆购置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发展处)反馈。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5日

广州市新能源中小客车车辆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为鼓励单位、个人使用新能源汽车,指导和规范车辆购置补贴的申报、拨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中小客车,是指符合《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申领其他指标范围,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中小客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车辆购置,是指单位、个人按照《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取得新能源汽车其他指标后,购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登记注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车辆购置补贴,是指按照《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方财政按照与中央财政2013年补贴标准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中小客车给予车辆购置补贴。补贴包括两部分:一是指《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办法》中竞价收入资金给予的1万元/辆的车辆购置补贴(以下简称地方万元补贴),二是指《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车辆购置补贴,即按照2013年中央补贴标准扣除上述1万元后,地方财政需对每辆新能源中小客车给予的车辆购置补贴(以下简称地方差额补贴)。

同一车辆只能领取一次上述地方财政车辆购置补贴,不得重复领取,同时未在其他城市领取过地方财政车辆购置补贴。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车辆销售价格,是指由车辆生产单位制定的全国统一的车辆销售市场指导价格。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车辆所有者,是指与车辆登记注册行驶证一致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补贴申领主体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车辆生产单位,主要是指在广州市注册或车辆在广州市生产的单位(除此以外的为广州市以外车辆生产单位);二是车辆销售单位,主要是指广州市以外车辆生产单位在广州市设立的专门销售单位;三是车辆购买单位,主要是指采购广州市以外车辆生产单位(未在广州市设立的专门销售单位)的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申领地方差额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注册登记。补贴的申领及拨付于2016年12月31日截止。

第二章 补贴执行

第九条 第七条中车辆生产、销售单位参照《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贴标准,扣除中央补贴、地方差额补贴后对外销售。

第十条 第七条中车辆购买单位参照《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贴标准,按照扣除中央补贴后的价格进行购买,并自行申领地方差额补贴。

第十一条 车辆所有者负责申领地方万元补贴。

第三章 补贴申领

第十二条 申请车辆购置地方万元补贴,按照《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该补贴直接拨付至车辆所有者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申请车辆购置地方差额补贴,需提供车辆生产单位、产品、公示信息、合同、发票、车辆行驶证等原始凭证(提供备查)和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补贴申领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见附件1),以及车辆汇总表(见附件2)和明细表(见附件3)。

第十四条 车辆生产、销售、购买单位或个人于每月月初(10日前)按第十三条中准备上月补贴申领资料正式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其中,车辆购买单位为出租车企业,且车辆用途为出租车的,需先将补贴申领资料提交至市交委,经市交委审核后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补贴申领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据此拨付地方差额补贴资金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 享受地方补贴的车辆所有者自购买之日起三年内向广州市外转移过户且获得过地方财政补贴的车辆,需退还地方财政补贴。

车辆所有者可将地方财政补贴退至该购置车辆的经销店,由经销店将补贴退还市财政。若经销店已不存续或车辆未经经销店购买,可致电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发展处)、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

第十七条 经销店收到车辆所有者退回的地方财政补贴后,应主动报告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并在收到退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主动退还市财政,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车辆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和购买单位、个人对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一旦发现骗取财政补贴,将追回全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每年不定期对汽车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和购买单位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核查,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附件:1.车辆购置地方差额补贴申领资料清单

      2.车辆信息汇总表

      3.车辆信息明细表

      4.知晓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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