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财工〔2015〕 20 号
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月21日
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4〕209号)、市发展改革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发改〔2014〕349号)等相关政策,切实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做好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构成的地方财政购车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补贴对象及时申领和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财政补贴对象
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政补贴标准
根据《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财政补贴标准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2013年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1:1进行配套,且不实行退坡机制(购车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三、购车补贴范围
2013-2015年购置并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内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四、资金承担机制和财政补贴方式
(一)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补贴资金由省、市和县(区)财政三级负担,除省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由市、区按现行财政分享比例分担,其他县(区)按市30%、县(区)70%比例分担。
(二)本市财政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提出的年度推广计划下达省、市级补贴资金分配计划,由市财政局按一定比例预拨至各县(区),年度终了后据实清算。
(四)补贴资金拨付每月办理一次。发展改革部门将审核汇总情况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复审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财政补贴流程
财政补贴分两类情况分别进行申请:
(一)在外地购买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按未扣除地方财政补贴实际支付购车款和本细则出台前已购买的,由购买者按使用用途分别直接申请。
1.购买车辆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由购买者向其所属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申请,牵头责任部门初审汇总后,报所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拨付资金;
2.购买车辆用于私人领域的,由购买者向单位或个人户籍(居住)所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拨付资金。
(二)在本地购买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按已扣除地方财政补贴实际支付购车款的,由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1.购买车辆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由汽车销售机构向购买单位所属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申请,牵头责任部门初审汇总后,报所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拨付资金;
2.购买车辆用于私人领域的,由汽车销售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单位或户籍(居住)向所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拨付资金。
六、补贴申报资料
(一)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有: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车辆购销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机构应按照未扣除地方财政补贴前的汽车销售价格开具)等凭证复印件;
3、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和书面证明;
5、购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私人领域主要有: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2、车辆购销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机构应按照未扣除地方财政补贴前的汽车销售价格开具)等凭证复印件;
3、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和书面证明;
5、购买者为单位的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者为个人的提供车主有效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由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的,除按以上各领域范围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汽车销售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4);
3、汽车销售机构银行基本帐户信息复印件;
4、汽车销售机构出具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个人及汽车销售机构,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不良纪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县(区)要根据市发展改革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发改〔2014〕349号)精神,制定本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八、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服务领域是指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快递等领域,除公共服务领域之外均统称为私人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分别是交通运输部门(公交、出租)、车改部门(公务)、环卫部门(环卫)、邮政管理部门(邮政、快递)和发展改革部门(私人)。
九、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车辆补贴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补贴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财政补贴资金。
附件:
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8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 3.5 | 5 | 6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 3.5 |
2.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车长L(米) | ||
6≤L<8 | 8≤L<10 | L≥10 | |
纯电动客车 | 30 | 40 | 50 |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 / | 25 |
此外: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贴15万元。
3.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20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
4.燃料电池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助标准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20 |
燃料电池商用车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