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价工〔2014〕115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4〕6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116号)的精神,考虑我市目前电动汽车运行量小,成本难以核算等因素,为不影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结算,经研究,参照邻近城市价格,确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试行价格为1.60元/千瓦时。公交企业按扬府办发〔2014〕116号文件规定支付公交客车充电电费。
本通知从2014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
扬州市物价局
2014年10月13日
地点:中国·贵州
地点:待定
地点:哈尔滨
地点: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