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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政策汇总 35条政策多角度支持新能源车发展

  • 2019-06-04 11:18
  • 来源:电车资源 黄诚

摘要:经电车资源整理,5月国家及地方共发布了35条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8条,地方层面27条。

2019年5月已过,新的补贴政策过渡期还有不到一个月就要过去,地补即将取消,国家及地方政府也从多个角度出台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经电车资源整理,5月国家及地方共发布了35条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8条,地方层面27条。

国家层面:

1.国务院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自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5月6日发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13部委发文:除特殊区域外对纯电动轻型货车不得限行

国务院2019年5月7日转发了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意见明确表示,为便利货运车辆通行,将进一步完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通行管控的联动机制,优化车辆通行管控,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除特殊区域外,对纯电动轻型货车原则上不得限行。

此外,还将积极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加快推动城市建成区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物流园区、产业园、配送中心等地集中规划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3.四部委:2020年起“以奖代补”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

为促进公共交通领域消费,推动公交行业转型升级,加快公交车新能源化,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5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从2019年开始,新能源公交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提前预拨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在普遍取消地方购置补贴的情况下,地方可继续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贴支持。落实好新能源公交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政策。

此外,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的2019年及以前年度燃油补贴结余资金,地方可收回统筹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有关部门将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政策,从2020年开始,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

4.国家发改委发布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通知明确表示,将严格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放开机动车检测类、气象服务类、地震安全评价类等收费项目,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对已经形成竞争的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能够区分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收费标准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

5.汽车分时租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5月16日,由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对共享汽车押金的收取、退还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管理办法》鼓励运营企业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管理办法》指出,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如果一定要收取,有收取押金的上限,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单车成本价格的2%;预存资金上也有限制,个人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

在备受用户关注的押金退还难的问题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汽车分时租赁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6.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5月23日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公告表示,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7.《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标准征求意见 电动汽车纳入规范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5月24日发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该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术语和定义,对企业拆解产能、场地建设、设施设备、人员、信息管理、安全环保的要求,对回收、贮存和拆解的技术要求,适用于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回收拆解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参照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电动汽车的回收拆解也被纳入规范管理。标准中做了特别说明,明确电动汽车的范畴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并对拆解电动汽车的企业场地做出特别要求。引人关注的是,意见稿还特别规定电动汽车在动力蓄电池拆卸前应单独贮存,并采取防火、防水、绝缘和隔热等安全保障措施。

此外,标准还规定拆解电动汽车的企业,应接受汽车生产企业的培训或技术指导,制定拆解方案,配备相应安全技术人员。应将从报废电动汽车上拆卸下来的动力蓄电池包(组)交售给具有资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禁止进一步拆解。

8.12部委发布绿色出行行动计划 加强新能源车推广力度及充电桩建设速度

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5月20日联合发布了《绿色出行行动计划(2019—2022年)》

计划指出,将推进绿色车辆规模化应用。以实施新增和更新节能和新能源车辆为突破口,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分时租赁、短途道路客运、旅游景区观光、机场港口摆渡、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等领域,进一步加大节能和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力度。完善行业运营补贴政策,加速淘汰高能耗、高排放车辆和违法违规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

充电方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城市公交枢纽、停车场、首末站充电设施设备的规划与建设。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充电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逐步转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环节。推广落实各种形式的充电优惠政策。

地方层面:

1.广西发布三年计划 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月19日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计划表示,为加快充电设施进机关、居民社区、园区、城市人口聚集区、公共服务领域、旅游景区、高速等地区,针对每个区域分别制定了主要任务。

电价方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余场所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具备单独计量的,低谷时段(23:00-7:00)用电按电价50%执行,两部制用户2025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充电设施用电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2.四川: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积极推广新能源车

5月5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编制起草了《四川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1日至5月2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快递、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和油耗标准。在全面实施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自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

3.海南分三阶段建设充电桩 至2030年累计达94万个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期发布了《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9-2030)》。规划提出,充电桩方面,2019-2020年海南将新建充电桩6.5万个,至2020年累计达到7.0万个;2021-2025年海南新建充电桩26.7万个,至2025年累计达到33.7万个;2026-2030年海南新建充电桩60.3万个,至2030年累计达到94.0万个。

公共充电桩方面,2019-2020年海南新建公共充电桩0.8万个,至2020年累计达到1.1万个;2021-2025年海南新建公共充电桩5.1万个,至2025年累计达到6.2万个;2026-2030年海南新建公共充电桩10.4万个,至2030年累计达到16.6万个。

公共充换电站方面,至2020年海南公共充换电站累计达到160座;2021-2025年新建公共充换电站270座,至2025年累计达到430座;2026-2030年新建公共充换电站197座,至2030年累计达到627座。

4.海南6月26日起购买上牌车辆不再享受地方补贴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联近期联合发布《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明确表示2019年6月26日起购买上牌车辆(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政策另行公布),海南省和市县将不再给予地方购置补贴。

5.湖南出台动力电池回收试点实施方案 公布45家试点单位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湖南省能源局近期联合发布了《湖南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提出了3个主要目标:

1、基本建成共享回收网络体系,引导省内80%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退役报废动力蓄电池进入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2、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并开展实施应用,形成技术先进、经济型强、环境友好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新技术体系;发布一批急需完善的团体或行业标准,基本建成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规范体系。

3、培育一批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龙头示范企业,引导形成“回收—梯次利用—资源再生循环利用”产业链和产业园区,实现产业集群与资源最大化节约。

到2020年,基本实现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使用、回收、贮运、再生利用各环节规范化管理,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双赢。

此外,方案公布了45家试点单位的名单。

6.江苏: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标准

江苏省5月8日发布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知表示,自2019年7月1日起,江苏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轻型汽车应当符合或严于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同时,自2019年7月1日起,江苏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辆,须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

7.浙江7月1日起全面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

5月17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指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车须符合或严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6a阶段标准要求;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燃气车,须符合或严于《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6a阶段标准要求。

8.河南:二十条细分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5月19日发布了《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政策从积极培育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场、营造新能源汽车良好使用环境、进一步加强基础设置建设、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模式创新四个方面制定了二十条细分政策,加快河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9.山西:氢燃料电池汽车按中央1:1补助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近期发布《山西省新能源汽车产业2019年行动计划》。山西省表示将抓住燃料电池汽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的政策机遇,稳步推进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化和商业化进程。

计划表示,山西将借鉴上海、广东、武汉等省市推广经验,研究制定氢燃料电池汽车有关财政补贴扶持政策。在氢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政策不退坡的前提下,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1的比例给予省级财政补助,并对加氢站和氢燃料加注进行适度补贴。

10.甘肃: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 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超过50%

5月21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颁布了《甘肃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方案提到,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超过50%。

11.北京公示2019年第三批新能源汽车地补 拟拨付资金近三千万元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5月7日发布了《关于2019年北京市拟拨付第三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的公示》,公示了《2019年北京市拟拨付第三批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明细》。2019年北京市拟拨付第三批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共涉及8家企业的976辆新能源汽车,拟拨付资金2905.8306万元。

12.北京:公用充电设施功率在7kW以上补助0.5元/W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5月9日发布《2019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指南表示,对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以充电设施功率为基准给予补助,7kW及以下补助0.4元/W,7kW以上补助0.5元/W。

13.天津: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开始,最高每辆补贴9000元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等五个部门近期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2019年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的通告》,《通告》提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符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车辆范围内的柴油货车,经拆解公司拆解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后可享受补贴,最高每辆可补贴9000元。补贴受理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6月10日。

14.天津市印发《加快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

5月14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以需求为导向,结合老旧社区改造推动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缓解百姓充电难问题。2019年,全市各区确保完成100个小区1000台公共充电桩建设。

15.上海暂停燃油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5月23日发布了《关于暂停办理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燃油车辆更新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上海市运输管理处办理车辆更新、控办手续的截止日期设定为2019年6月30日。

此外通知还表示,待上海市交通委正式发布《上海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对纯电动出租汽车车辆购置、补贴、施行运价等具体内容明确后,上海市运输管理处将依据规定开放办理纯电动出租汽车车辆更新手续,具体更新车型及数量要求另行制定。

16.重庆发布自用充电桩建设使用政策问答解答14个疑问

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5月23日发布了《重庆市自用充电桩建设使用政策问答》。问答中明确表示,物业应支持和配合业主或使用人建设自用充电桩,在接到自用充电桩建设资料后,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物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建设约定书。如物业不同意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并协调。

安全方面,在自用充电桩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如物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影响自用充电桩所在区域安全或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等情况时,物业应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协调。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自用充电桩不利于本小区的整体安全,或发现自用充电桩出现安全隐患时,物业有权停止自用充电桩用电。

17.深圳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5月15日发布了《政府产权交通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表示,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充电设施建设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作业,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18.深圳:新能源物流车运营补贴申请单车三年资助总额不超7.5万元

5月27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深圳市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运营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文件显示,资助金额按照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计算,资助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单车三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5万元。此外,每年考核运营达标的车辆可获得当期资助,运营不达标的车辆不能获得当期资助。

19.佛山南海补贴2016-2018年建成的充电桩金额达1548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发布了《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6-2018年)》

细则表示,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2015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483.4944万元(佛财工〔2017〕38号)和2016-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1064.57万元(佛发改交能〔2018〕35号)构成,合共1548.0644万元,对南海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进行补贴。

20.东莞发布蓝天保卫战2019年实施方案 新增物流车全部为新能源车

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5月16日发布了《东莞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实施方案》。方案表示,将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智慧绿色交通发展。将在城市建成区逐步试点设立“绿色物流片区”,2020年1月1日起绿色物流片区内全天禁止柴油货车行驶。

此外,还将在2019年底前实现全市公交车100%纯电动化。2019年1月1日起,国控站点5公里范围以内所有新招标道路清扫工程用车电动化达到100%。2020年1月1日起,东莞市新招标道路清扫工程用车电动化比例达到100%。政策实施后,东莞市新增和更新的物流配送车辆全部使用纯电动或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

充电桩方面,2019年底前,新建公交车充电设施200个。东莞市所有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

21.江门发布方案八方面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江门市人民政府近期发布了《江门市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方案从加快新能源汽车规模化生产、强化研发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人才队伍支撑、强化保障措施八个方面支持加快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下同)产业创新发展,促进汽车产业向电动化、智能化方向战略转型,持续增强江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力。

22.南京: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派单最高罚3万元

南京市人民政府修订后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网约车等热点问题进行了细化约束。其中第七十一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驾驶人或者车辆派单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3.保定:新建住宅车位将100%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

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期发布了《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表示,保定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将100%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老旧小区配建的公用充电车位也将不低于全部车位数量的10%。

24.哈尔滨新能源车补贴政策有效截止日期提前至2019年6月25日

哈尔滨5月11日发布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有效期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哈尔滨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有效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12月31日调整为2019年6月25日。

25.呼和浩特6月1日起调整纯电动货车市区通行时间和线路

呼和浩特市交管支队近期发布《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调整纯电动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行时间、线路的交通管理通告》,规定纯电动新能源货运车辆高峰时段(早7∶00—9∶00,晚17∶00—20∶00)禁止在城区道路通行,其他时段不受时间、路段限制;以往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相抵触的条款,按本《通告》执行。此通告于201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26.焦作加强入市载货车辆通行管理备案 新能源车不受限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焦作市交通运输局、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焦作市城市管理局、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5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入市载货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通告表示,为减少机动车排放对城市的污染,决定进一步强化市区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措施。

其中严格管控区域内严格控制所有货运车辆通行。重点管控区域内所有货运车辆在办理通行备案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一般管控区域内轻型货车可以在高峰期以外的时间内通行;其它载货汽车在办理通行备案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27.关于梧州市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期发布了《关于梧州市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表示,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位,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减半征收停车费。

来源:电车资源 黄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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