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电动汽车资源网从中机中心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中机中心发布《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有关项目核准文件的调整说明》。通知指出,申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详情如下:
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有关项目核准文件的调整说明
各车辆生产企业:
2016年12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有关汽车的投资项目核准调整为: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同意,现将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有关项目核准文件的调整说明如下:
一、申报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国务院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
二、申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
三、除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及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外的新建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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