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资源获悉,7月2日,东方精工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已受理公司关于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争议提起的仲裁申请,该项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普莱德五名原股东)支付利润补偿金额共计26.45亿元。
其中,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应支付人民币10.05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人民币6.08亿;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人民币6.35亿;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人民币2.64亿;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应支付人民币1.32亿元。
不过,福田汽车已于7月3日晚就相关事项发布澄清公告,称东方精工提起该仲裁要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了协议约定。
福田汽车在澄清公告中表示,东方精工此前的公告涉及2018年普莱德对福田汽车的交易收入部分,东方精工披露信息严重失实,已对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公司与普莱德之间的交易业务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公允。东方精工提起的仲裁申请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
附公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pdf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方精工《关于近期媒体和投资者关注事项的说明公告》中涉及《仲裁申请书》的澄清公告.pdf
(来源:电车资源 EV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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