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看到一个让人摸不着头脑的高院判决,令人心中有些不快。
一位货车司机在为用人单位运输货物时,不幸发生车祸去世,货车司机家人申请认定工伤时,用人单位却称死者并不是自己的员工,只是一个临时工,因此不愿赔偿工亡费用。家人无奈起诉到法院,先来看看三级法院的各自的观点。
一审法院:货车司机家属没有能提供死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去申请劳动关系的确认,因此,货车司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雇佣关系,不用补偿工亡赔偿。
二审法院:货车司机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应该从事实劳动关系方向进行认定,经查,用人单位对货车司机生前的工作进行了管理、指挥和监督,因此确认存在劳动关系,需支付工亡费用。
高院:一审法院说得对,予以支持,中院处理欠妥,予以改正。
单从法律事实上判断,无疑中院的认定是最为公正,货车司机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然不如其他工作那样紧密,但无疑是受到货车司机肯定会受到管理、指挥和监督,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任何问题。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需支付工亡赔偿金。
但是,货车司机的家属,在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时,却没有到仲裁委及时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导致后面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过,高院的判决的是相当冷酷的,抓住本案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否认事实劳动关系,使得本案最终处于实质不公的状态。
再回头看,原来是一位母亲带着两个孩子与用人单位打官司,也没有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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