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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环线范围内禁止燃油货车通行 仅限新能源物流车通行

  • 2021-08-27 09:47
  • 来源:电车资源

摘要: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前,在宁德市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且在本市首次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网约车运营企业,给予每辆车4000元的购车补助。

近日,宁德市印发了《宁德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七条措施》(简称“措施”),主要包括给予购车补贴、鼓励车辆置换、推广换电模式、高速免费通行、支持便利停车、完善充电设施、发展绿色物流等内容。措施指出,发展绿色物流。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指定时段限行燃油货车。以“蕉城北路(军分区环岛)-蕉城南路-万安西路-万安东路-金马南路-金马北路-闽东路-福宁北路-金漳路路口”为环线,环线范围内禁止燃油货车通行,仅限新能源物流车通行。

原文如下:

宁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七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七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1年8月12日

宁德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七条措施

  为贯彻中央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部署要求,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全力将我市打造为全国电动化应用示范基地,为全国推进“双碳”战略提供宁德路径,制定如下措施。

  (一)给予购车补贴。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且在我市首次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网约车运营企业,给予每辆车4000元的购车补助。补贴资金由开票销售机构属地财政承担,市本级财政给予各地补贴金额的20%奖励。

  (二)鼓励车辆置换。鼓励燃油、双燃料出租车提前置换新能源汽车。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前,以出租车“购车发票日起计算,6年折旧完成”的计算方式,按照提前置换的月数计算,由出租车公司运营所在地财政给予400元/月的现金补助,最高可享受20个月的补助。鼓励上汽集团乘用车分公司参照我市政策力度,予以配套补助。

  (三)推广换电模式。坚持充电、换电两条腿走路,鼓励有资质的换电企业与市属国有企业合作在我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2021年12月31日前,在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换电站,数据接入宁德市充电设施政府监管平台并投入运营的企业,给予换电设备(不含电池包)投资额20%的专项补助资金补贴支持,单个换电站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四)高速免费通行。凡是本地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可在中心城区东、西、南、北和汽车城等五个高速互通口之间免费通行(免费通行时间另行公告)。

  (五)支持便利停车。落实全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实行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费停放的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停车场(点)逐步实行此项政策;鼓励全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车数据接入宁德市车桩场一体化平台,加快补充完善“电动宁德”“i宁德”APP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提升公众充换电和停车服务体验。引导推进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努力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加强新能源汽车相关技术数据的安全管理与使用监管,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将新能源汽车用户个人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

  (六)完善充电设施。完善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控制性详规,支持有资质的企业在高速互通口、变电站周边建设集中充换电站。引导充电桩建设企业调整充电桩建设密度,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合理性。私人住宅车位充电桩符合装表接电条件的,给予直接装表并免收零散低压新装用户工料费。加快新、旧小区私人停车位充电桩(插座)建设,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小区业主有充电需求、有条件开展充电设施建设的老旧小区,供电企业给予用电增容扩容支持,积极引导协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者支持充电设施的合法建设。引导、支持企业在具备条件的旅游重点村镇、岛屿按照适当超前的原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七)发展绿色物流。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指定时段限行燃油货车。以“蕉城北路(军分区环岛)-蕉城南路-万安西路-万安东路-金马南路-金马北路-闽东路-福宁北路-金漳路路口”为环线,环线范围内禁止燃油货车通行,仅限新能源物流车通行。2021-2022年底限行时间为早7点-早9点、晚17点至晚19点;2022-2024年底限行时间为早7点-早9点、午11点-13点、晚17点至晚19点;2025年起限行时间为早7点-晚22点。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内奖励或补助遵循从优且不重复享受原则,所涉及奖励或补助资格认定截止日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原《宁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鼓励新能源车消费六条措施的通知》(宁汽推广联席办〔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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