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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布充电桩实施方案 到2022年底充电桩达2.35万台

  • 2020-11-02 11:01
  • 来源:电车资源

摘要:青岛市发布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电车资源获悉, 5月12日,市发展改革委等19个部门、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2020年至2022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

实施方案指出,为提升青岛市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与智能化管理水平,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解决我市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提高居民电动汽车充电便利度和充电运营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交通能源清洁化。

争取到2022年底,全市充电桩保有量达到2.35万个,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桩”产业生态体系。

在公用充电设施领域,重点推进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医院、商务楼宇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电影院、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公用充电站的建设,合理利用居民小区外城市道路路边临时停车泊位建设公用充电桩。鼓励探索场站共享、“加油站+充电”等新型商业合作模式。

在专用充电设施领域,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全面推进电动公交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加快港口码头、环卫、机场通勤、邮政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领域专用充电站建设。

在小区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领域,重点推进新建居民小区小功率直流充电共享模式,与主体建筑同步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小区全部停车位,至少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敷设且相应配置电力容量,鼓励建设开发企业配建一定比例的小区公共充电停车位。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国家、省、市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有关工作要求,抢抓“新基建”发展先机,助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16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现就提升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思路,分类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到2022年底,全市电动汽车充电桩保有量达到2.35万个,持续优化车桩比例,不断提升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与智能化管理水平,提高居民电动汽车充电便利度,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二、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推动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指导充电运营企业将充电基础设施数据信息依托青岛市新能源汽车综合监管平台,与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有效整合不同企业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建立符合青岛市新能源汽车领域应用与产业需求的技术标准及数据规范,打造全市智能高效信息化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对社会公众开放共享,充电基础设施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0%。整合信息资源,通过云计算及大数据等技术对充电基础设施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依托数据结论提升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效能。支持平台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分时共享等模式,进行智能充电管理,实现不同服务平台充电服务互联互通共享,逐步形成统一开放、标准规范、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全部固定停车位,至少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敷设且相应配置电力容量,其他车位预留扩建敷设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积极推动小功率直流共享充电模式在居民小区推广应用,鼓励小区开发企业同步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为居民充电创造条件。全市纳入改造范围的老旧小区应参考新建小区建设标准加快老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选择一批新建小区和既有小区,建设“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建立以充电运营平台企业、电网企业为主体的居民小区两级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体系。倡导大型充电服务企业发挥平台优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采取独立经营或与街道办、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合作形式,积极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2年底前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2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达不到比例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竣工验收不予通过。鼓励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公务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或与专门运营企业合作,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满足电动公务用车需求。具备场地条件的,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行业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港口码头、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可采取单位自建或与充电运营企业合作等方式,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道路沿途因地制宜建设快充站。出租、邮政快递、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推动全市旅游景区积极发展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国家A级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按需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到2022年底前,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运营管理制度,规范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依托青岛市新能源汽车综合监管平台,将面向社会服务的公共充电站(桩)纳入统一监管之中,开展平台接入检测确认、站桩及运营商信息统计、综合评价等活动。探索场站共享、“加油站+充电”等新型商业合作模式。(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政府,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组织领导。发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协调推进、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领域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政府,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加强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市政府,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电网企业做好相关电力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电力接入有关要求,按山东省“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政策规定执行。(青岛供电公司负责落实)

(五)降低用电成本。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的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管理。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需求响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配套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落实好国家、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奖励政策。研究完善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励政策,鼓励区、市政府通过财政补助、无偿划拨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全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给予入场充电的电动汽车2小时/天免费停车优惠。有条件的路外停车场可划定一定数量的电动汽车专用停车泊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确保电动汽车充电使用。鼓励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提供充电服务按市场化原则实施停车优惠。(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七)做好企业备案服务保障。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项目所在区(市)主管部门为责任部门,运营企业须按要求提交报备信息和告知承诺书,自觉接受监管。主管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抽查,情况不属实的,可采取注销备案、取消优惠政策等措施,实行备案闭环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按照“谁备案、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属于电网公司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配网设备延伸,纳入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属于用户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用户自有设备,相关部门按行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交流慢充桩视作一般性用电电器,业主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安全风险。

(九)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检测和验收,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计量管理。得到政府奖励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及时接入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接受政府监管。每年发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运营白皮书,公开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配套支持政策、市场主体培育、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关要求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配套方案,勇于担当,打通政策堵点,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全市形成充电网络服务体系。各区(市)人民政府主动承担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调整优化后的任务目标,认真制定工作细则,确保圆满完成建设任务。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政策及相关专业常识,切实提高全市居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和支持度,营造有利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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